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组织机构、风险预警、应急协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
宣传教育和评估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自然灾害应
急指挥体系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水早灾害、气象灾害、地
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事件。
3.2
应急指挥emergency command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置自然灾害进行的组织、指导等活动。
3.3
应急预案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为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环节中责任主体、工作方法、时间
安排、资源保障等应急准备工作,而预先制定的行动计划或方案。
3.4
应急响应emergency response
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5
预warning
根据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
报,并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建议。
3.6
应急处置emergency disposal
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对策措施。
4基本原则
4.1应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行业监管责任要求,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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