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土场收纳费能否调整的争议
某停车场综合体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纳入不可竞争费”。2019年5月22日工程所在地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发改〔2019〕186号),将西部海域弃土费调整为上限47元/m3。发承包双方就弃土场收纳费能否按上述调整通知中弃土费上限47元/m3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条款约定,弃土场收纳费结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弃土费16元/m3是依据《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发财〔2016〕663号)编制,中标后该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已发文调整弃土费,且工程前期未按计划开工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期间土石方弃土成本上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2.1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新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弃土场收纳费应按47元/m3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虽然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并纳入不可竞争费,但由于政府部门发布调整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导致原合同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并非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由此引起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故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调整通知,根据实际缴纳凭证调整弃土场收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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