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48)—静压钢板桩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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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压钢板桩计价的争议

某水厂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钢板桩施工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故采用静压植桩工艺施工。预算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静压钢板桩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静压钢板桩工程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210“陆上打拉森钢板桩12m以上”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及消耗量均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D1-3-210定额子目描述的工作内容与现场工艺、方法具有显著差异,不适用于本工程静压钢板桩工程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因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采用静压植桩法的施工工艺进行钢板桩施工,但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中均无适用子目,属于定额缺项。由于合同没有约定2018计价依据定额子目缺项时的计价方法,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及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静压钢板桩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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