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法烟气脱硫系统运行导则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法烟气脱硫系统的组成、启动、控制、停运、主要故障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海水法烟气脱硫系统。
规范性引用文件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50275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77 发电厂在线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2
海水法烟气脱硫seawater flue gas desulphurization使用海水作为吸收剂的湿法烟气脱硫工艺,本文件所述工艺不添加其他化学药剂。
海水恢复系统seawaterrecoverysystem
脱硫后的海水经中和、曝气等措施,使排放的海水水质满足环保要求的系统。一般包括曝气池、曝气风机和曝气器等。
4 总则
4.1脱硫系统应纳入主设备系统管理,并与机组同步启停。
4.2提高脱硫系统运行管理水平,保障脱硫系统的安全、环保、经济、可靠运行4.3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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