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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6-2024-001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浙建(2024)13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保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印发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提高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 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暂行办 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 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 政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 定市、县(市、区)管辖层级.
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实行县(市、区)属 地管辖.
-2一
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办理,原则上依据质量监督计划确定市、县(市、区)管辖层 级,具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邀 请消防设计审验专家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五)建设单位申报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前,应由 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按施工图 联合审查要求执行.
依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施工单位应依据经重新审 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
(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 的标准,或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七)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其中一个或多个单 体工程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消防验收.
1.单体工程具备峻工验收条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 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设计文 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
2.单体工程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他区域之间 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3.单体工程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其他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单体工程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八)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 发放超高层建筑施工许司前要严格审查抗震、特殊消防设计论 证、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研究论证 等专题论证审批意见.
三、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九)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 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浙 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具 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设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消防设计专 家论证.
(十)建设单位通过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 系统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 位申请后,对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
及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对属于专家评审 范围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系统上提交复 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二十个工作 日内通过系统专家评审意见.
不属于专家评审范围或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逐级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十一)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从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且不少 于7人.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三次参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 审.
与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 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十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 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评审专家针对特殊消防设 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
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建设、设计、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仅作为项目汇报人 员参加评审会,不发表评审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邀请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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