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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护筒长度计量的争议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支护桩专项施工方案》描述钢护筒长度不小于 1.5m,实际施工时钢护筒为2m、3m两种长度。发承包双方就钢护筒工程量能否按实际施工长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图纸设计说明中护筒设置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相关要求,本工程为黏土按规范要求护筒的埋设深度不宜小于1.0m,专项施工方案描述钢护筒长度不小于 1.5m,即钢护筒按1.5m进行施工即可满足要求,且现场实际施工时钢护筒长度发生变更未经审批确认,超出部份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规范及施工方案中钢护筒长度仅为下限值,并非固定值,实际施工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施工中使用2m、3m两种长度且已验收,故应按实际使用长度计算护筒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招标清单钢护筒的计量单位为m,经审批的《支护桩专项施工方案》对灌注桩钢护筒的描述为长度不小于1.5m,承包人实际施工时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合理配置钢护筒的长度,结算时,钢护筒长度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钢护筒长度存在不合理配置情形的,则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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