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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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520000-2024-14-008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 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 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12 月 25 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 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 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 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 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 作,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监管, 并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 鼓励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 务等方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职能力,推进消防技术 服务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 术结论作为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监督检查的技术依 据。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 机构开展技术服务,也可以邀请具备相应从业要求的技术专家协助开 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商同级财政部 门予以经费保障,严禁向建设、设计或者施工等单位转嫁费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技术专家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促使技术服务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技术专家廉洁、专业、客观、公正的开展技术服务,将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技术专家纳入信用管理。 第六条 逐步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岗位能 力评价制度。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 人员及技术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定期参加职业 培训,接受职业能力测试。 第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 构,并向消防救援机构开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 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的查询功能。 第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 管。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或 者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 相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 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 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 人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手 续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 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竣 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 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 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 求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 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 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所需的消防产品和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 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 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 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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