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编制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区内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其他镇参考执行。
1.0.3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因地制宜、居民自愿、保护优先、建管并重”的原则,综合考虑政策、资金、安全、绿色、共享、文化传承等要求,改善小区居住条件,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小区公共服务水平、治理水平和安全水平。1.0.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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