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1.0.1为规范我市旧厂房升级改造的建设、村镇低效工业园升级改造的建设,支持我市制造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形成规范化的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1.0.2 本指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设计。
1.0.3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适用于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丙、丁、戊类的厂房,不适用于甲类厂房。
1.0.4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中山市现行有关标准、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
2.0.1 高标准厂房
符合本指引和行业要求,符合中山市产业聚集、发展的需求,具有相近行业高通用性和高集约性的特点,层数在4层及以上,且配置载货电梯的生产性用房,其中可分割销售(转计)时厂区容积率应在2.0及以上且建筑密度不应小于 35%2.0.2 工业大厦
指含研发、试验、生产等功能,4层及以上且配置载货电梯的综合性工业建筑。产品原料与辅助原料、加工与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产品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均不对周边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产生干扰与污染的轻量化和现代化工业建筑。2.0.3 厂房附属建筑
为厂房生产服务而毗邻布置,或在厂区内独立设置的办公、科研与技术、生活与卫生设施和库房等配套建筑物。2.0.4 建筑信息模型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BIM。
2.0.5 旧厂房
城乡建成区内建成较早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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