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吉林省《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规范》DB22_T 3661-2024

ICS 01.140.30 CCS A 01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661—2024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mpi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program directed towards provincial level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366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再波、张志新、张春达、蒲玲玉、杨磊、温晓天、夏春晓、张茂林、赵闯、 郭伟斌、姜文东、李雪松、王巍、王丹、陶桃。 I DB22/T 3661—2024 引 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 发〔2018〕44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 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9号),指导和规范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研究制定本规范。 II DB22/T 3661—2024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总体要求、编制程序、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施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州)、县(市、区)级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省级专项规划 program directed towards provincial level 即以省发展规划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省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 的细化落实,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 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注: 综合考虑规划领域、规划内容,本级党的委员会、人民政府战略意图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等因素,省级专项规划 主要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 4 编制原则 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突出政府职能和指导 性、预测性、宏观性。 凡市场能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竞争性领域,或能够以指导意见等文件形式引导发展 的领域,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 年的,或属于部门日常工作事项的,不应编制专项规划。相关领域已有 批准实施的跨规划期的中长期规划,经评估如无需调整的,不应再编制新的专项规划。 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编制手段和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专家等 对专项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 5 总体要求 规划定位 专项规划应依据省发展规划编制,主要细化落实省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提出的目标指标、重大战略 任务、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工程项目等。 规划期限 1 DB22/T 3661—2024 应与省发展规划保持一致,一般为 5 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编制主体 5.3.1 由中省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 5.3.2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法定或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编制领域 编制部门可在下列领域编制专项规划: a) 农业、水利、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b) 土地、矿产、资本、人才、数据等重要要素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优化配置; c) 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建设; d)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 e) 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卫生、养老、托育、社会保障、重点群 体发展等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 f) 新型城镇化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g) 人口发展; h) 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i) 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j) 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合作; k)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前期准备 5.5.1 建立工作机制 编制部门宜建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问题,研究确定相关事项。 5.5.2 制定工作方案 编制部门应制定工作方案,主要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工作组织、成果形式等相关 内容。 6 编制程序 制定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6.1.1 专项规划在编制前,编制部门应提出编制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立项申请表参 见附录 A)。省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目录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 6.1.2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清单未明确但各部门根据发展实际确需编制的 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补充纳入目录清单。逾期未完成编制或中断编制、终止编制的,编制 部门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说明情况。 6.1.3 目录清单之外由中省直有关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其他规划,应在启动编制前报省发展改革部 门备案。 6.1.4 除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部委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备案的其他规划,不应编 制或批准实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