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取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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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计取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4〕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大力促进全省智能建造技术推广应用,合理确定和保障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资金,现将相关费用计取方式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项目。

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计取时,以不含设备费的工程造价(以下简称“计费造价”)为基数,区分0.5亿元以内、0.5~1亿元、1~3亿元、3~10亿元、10亿元以上等档位,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各档位内计费造价分别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计费造价不足0.5亿元的,按0.5亿元计算。

计费造价费率(%)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0.5亿元部分(按0.5亿元计算)0.240.340.44
>0.5亿元、≤1亿元部分0.130.210.26
>1亿元、≤3亿元部分0.060.090.11
>3亿元、≤10亿元部分0.040.060.08
>10亿元部分0.020.030.04

“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为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建筑业增值税在内的全费用价格。

三、上述计费方式主要依据《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标准》(T/SDSZ 11-2023)等编制,包括基础项和推广项要求的各项内容,已综合考虑了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项目的交叉部分。BIM施工模型、建筑机器人、智慧厂站和智慧展馆建设等费用不含在上述费率中,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有创建智慧工地要求的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在编制工程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各类造价文件时,可结合建设星级,参照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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