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22)—工期延误能否计取增加费用的争议

工期延误能否计取增加费用的争议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后因各种客观因素影响施工进度,致使挖土、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均遇到广州暴雨汛期,增加施工难度及费用,且后续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天气因素等非承包方原因多次导致停窝工,双方就因工期延误能否计取增加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期给予顺延,但按合同约定不补偿任何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3.2.3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无需因此向承包人作任何补偿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针对开工延期情形,施工中发生工期延误应给予停窝工费用补偿及因工期延期导致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只明确约定发包人不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开工延期导致增加的费用,对于施工中发生的工期延误,建议双方厘清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7.5条工期延误的相关约定执行。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停窝工及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