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材料低碳评估方法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材料低碳评估的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或第三方等对建筑材料生产阶段降碳和使用阶段避免二氧化碳排放进行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3760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
术语和定义3
GB/T32150、GB/T3376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基准二氧化碳排放量(基准值)benchmark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用来为建筑材料低碳评估提供参照,在给定情景下建筑材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应用避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注:生产阶段的给定情景为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平均水平,使用阶段的给定情景为统一的设定应用建筑或系统,
3.2
功能单位 functional unit
用来作为基准单位的量化的材料系统性能
来源:GB/T24040-2008,3.20,有修改
评估要求4
4.1基本要 求
4.1.1 开展低碳评估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1.2 建筑材料低碳评估范围包括生产阶段和使用阶段,其中生产阶段为必选,使用阶段为可选。不同建筑材料低碳评估范围的建议见附录A。
低碳评估应明确建筑材料的功能单位。4.1.3
4.1.4同一种建筑材料低碳评估的计算方法、数据统计口径、评估范围等应一致,结果具有可比性。
4.1.5 在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建筑材料低碳评估的数据统计期。
4.2 基准二氧化碳排放量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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