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能否调价的争议
某科创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中标价±5%(不含 5%)时,其超过中标价±5%以上(不含 5%)的部分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若存在以上需要调整造价的情况,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个日历天内书面报请招标人确认,逾期,结算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结算时承包人发现符合该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误差并提出予以增加费用的要求,发承包双方就承包人逾期申报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报请发包人确认,故结算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同时招标文件及合同只约定逾期申报时造价增加不予调整,而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5%(不含5%)引起造价减少的应予扣减。
承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且本工程属于单价合同,书面报请招标人确认只是程序上的管理流程,不能以逾期未申报而不调整工程造价,故招标工程量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中标价±5%以上(不含5%),均应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在公开招标期间,对招标文件与合同中“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中标价±5%以上(不含 5%)的部分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逾期申报造价增加不予调整”的约定并未澄清也未更改,表明双方是知晓并理解该约定的,因此该约定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效力。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知晓该约定情形下应在规定的时限向发包人报请确认,否则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约定的时限不合理,在招标期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质疑、发包人也未能合理澄清的,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限内申报的,发承包双方可按双方过错比例、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所能承担的损失大小以及履约情况等因素协商分担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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