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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算编制期信息价的材料能否调差的争议

某道路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雨水管道原设计采用螺旋波纹管,2020年1月根据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关于停止使用钢带肋聚乙烯波纹管的通知》要求,将雨水管道材料变更为钢筋混凝土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约定混凝土制品、各类管材等主要材料均在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内,并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因预算编制当期(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未公布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就因变更新增的钢筋混凝土管道材料价差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因变更而新增的材料价格依据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公布的材料单价中等价格计算,《补充协议一》约定调差应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进行计算。钢筋混凝土管在预算编制当期没有公布信息价,因此,钢筋混凝土管道不能进行材料调差。

承包人认为,由于预算编制当期未公布材料信息价,钢筋混凝土管应可直接使用施工当期的信息价计价结算。根据本工程《补充协议一》“材料调差以2018年6月1日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地材采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斗门地区信息价,其他缺项资料按周边市场询价计入)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的约定,预算编制当期没有的材料价应按周边市场询价计入,执行材料调差。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钢筋混凝土管道属于可调差范围的材料。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了工程变更造价的调整方式,其中约定因工程变更而新增材料价格在双方约定的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无公布时,按市场询价计取。因此,本工程因变更而新增钢筋混凝土管材料价格在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没有公布,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预算编制当期价格,并依据《补充协议一》的相关约定计取材料价格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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