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 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 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附件: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 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按 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江西在外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执行所在地 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江西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执行本办法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 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 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实收 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 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 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见附件。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 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 督。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 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 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82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 目 |
资 产 总 额 |
||||||||||
50(含)万元以下 |
50-100(含) 万元 |
100-500 (含)万元 |
500-1000 (含)万元 |
1000-3000 (含)万元 |
3000-5000 (含)万元 |
5000-10000 (含)万元 |
1-5(含) 亿元的部分 |
5 亿元以上部分 |
||||
1 |
会计报表审计 |
1500 |
2500 |
3500 |
5000 |
7000 |
10000 |
12000 |
0.16‰ |
0.08‰ |
||
2 |
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 年每年加 60%,11 年以上每年加 40%) |
4000 (2年) |
6000 (2年) |
8000 (2年) |
11000 (2年) |
15000 (2年) |
20000 (2年) |
25000 (2年) |
0.17‰ (2年) |
0.09‰ (2年) |
||
3 |
验资 |
设立验资(按验证资本) |
1200 |
2000 |
3000 |
4500 |
5500 |
7500 |
9000 |
0.12‰ |
0.06‰ |
|
变更验资( 按变更后实收资本) |
按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计收 |
|||||||||||
4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
按财务收支金额对应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计收 |
||||||||||
5 |
企业清产核资、企业清算 |
起点 2000 元,按清理资产总额的 5‰收费 |
||||||||||
6 |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审计、在建及竣工 等专项审计 |
起点 2000 元,结合业务繁简程度按项目投资总额的 2-4‰计收;审计后按节约金额 5-10%另计收费 |
||||||||||
7 |
涉及经济案件审计 |
按案件涉及金额的 10%收取 |
||||||||||
8 |
外汇收支审核 |
根据收付汇额度按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 40%计收 |
||||||||||
9 |
担任会计顾问,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提供财会管理咨询,代理建账,会计电算化、培训及其他业务,并购重组、资信调查、 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等专项服务 |
双方协商 |
||||||||||
1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计算 |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
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
420 元/小时 |
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经经理) |
320 元/小时 |
3、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
280 元/小时 |
4、一般注册会计师 |
240 元/小时 |
5、助理人员(中、初级) 120 元/小时
注:1、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 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会计报表审计或验资业务,资产总额或验证资本 1 亿(含)元以下的,根据相应档次直接计费,1 亿元以上的,按差额累进方式计费。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 350 万元的会计报表审计,根据所属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为 3500 元;某资产总额为 1.3 亿元的会计报表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 12000+3000*0.16‰=16800 元。
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业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 年每年加 60%,11 年以上每年加 40%。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 100 万元,任期为 5 年的离任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 元+6000 元×(5-2)×60%=16800 元。
收费标准调整说明:
1、对收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新业务领域项目,增加了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外汇收支审核项目,同时,把鉴证类以外的业务归于一类,由双方协商价格;
2、由于执业成本的增加,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的收费标准,我省报表审计和验资上调幅度在 20%-60%之间;
3、对资产总额的划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最低 30 万提高至 50 万;
4、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以 2 年为期分档计算,按任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加计收费;
5、企业清产核资的计费方式改为按清理资产总额的 5‰计收,并增加了企业清算这一业务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