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113号

image_print阅读模式

各市物价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并提出以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业务服务收费,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根据具体业务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计费方式。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可在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二)的20%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与委托方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在开展服务前,应当预收服务费,预收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应收费总额的50%。

  三、实行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审计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等鉴证业务,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询证费用,包括被询证者要求询证人支付的费用和询证函邮资等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五、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开支,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和数额。

  六、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会计师事务所酌情加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

  七、各会计师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应到所在地的市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做到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附件二)有效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予以调查。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辽财会字第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

  附件二: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日印发

相关附件:
附件2:一、审计业务计件收费标准(一)非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审计业务收费标准.xls    
附件2:一、审计业务计件收费标准(二)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审计业务收费标准.xls    
附件2:二、验资业务计件收费标准.xls    
附件2:三、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xls    
附件2:四、计时收费标准.xls    
0

评论0

请先
新22G02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造
新22G02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造
6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没有账号?注册  忘记密码?

社交账号快速登录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码关注后会自动登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