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是指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员生命、生活的产品设备。
国家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并动态管理。第三条 国家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
第四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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