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 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 总 论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含风 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 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 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技术审查要 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 评估报告、修复(含风险管控,下同)效果评估报告等的技术审 查。 本审查要点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管理 部门、报告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使用。 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与致病性生物污染的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的审查。 二、编制与参考依据 本审查要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审查要点。国家如发布新的指南、 导则,则按照国家新发布的要求执行。 — 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 42 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 号)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 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6)《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 告 2017 年第 72 号) (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 第 78 号) (8)《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 〔2019〕770 号) (9)《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 〔2019〕770 号) (1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 行)》(GB 36600) (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1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 3 — (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 (1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 (17)《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 (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 行)》(HJ 25.5) (1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 (2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22)《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1019) (2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 (24)《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25)《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 (26)《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 气相 色谱-质谱法》(HJ 605) (27)《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 谱法》(HJ 834) (28)《海洋监测规范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3) (2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 规范》(DB 44/T 2417-2023) — 4 — (30)《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1 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 术规范》(DB 4401/T 102.1-2020) (3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2 部分:污染修复方案编 制技术规范》(DB4401/T 102.2-2021) (3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7 部分:土壤污染风险评 估技术规范》(DB 4401/T 102.7-2023) 三、形式要求 送审报告应加盖地块报告编制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 污染责任人)的公章。 送审报告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 工作承担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 审定人员,明确上述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亲笔签字确 认。 送审报告中有关地块边界、范围(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等矢量数据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送审报告中地块名称、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 等信息应与“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地块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 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应作为送审报告附件。申请 表、承诺书、送审报告及附件应加盖公章,且土地使用权人(或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一致。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期 — 5 — 间,地块边界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调整。新受理地块边界原 则上不能与“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 地块边界重叠。 从业单位和个人在送审报告提交评审前,应在“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 记录业绩情况信息。 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应具有土壤和水质检 测项目省级或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资质(CNAS),提供的检测报告应盖有 CMA 标识或 CNAS 标识。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 料: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 料: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已经评审通过的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报告及评审意见。 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 交以下材料: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报告,相关检测报告,修复(风险管控)方案(含设计方案、施 工方案),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已经评审通过的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评审意见,已经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风险 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关键资料(含修复设施 运行、基坑清理、污染土暂存和外运、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关键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