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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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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