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48-2009 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1 总则
1.0.1 为明确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原则、基本内容和深度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小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执行。对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和利用外资项目,可根据工程任务的特点对本标准的条文进行取舍,亦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和深度。
1.0.3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规划为依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在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勘测的基础上,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和评价。
1.0.4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确定项目建设任务。1
2 确定建设目标和规模,选定项目区,明确重点建设小流域(或片区),对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应明确建设规模。
3 明确现状水平年和设计水平年,查明并分析项目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等基本建设条件;水土保持单项工程涉及工程地质问题的,应查明主要工程地质条件。
4 提出水土保持分区,确定工程总体布局。根据建设规模和分区,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小流域进行措施设计,并推算措施数量;对单项工程应确定位置,并初步明确工程型式及主要技术指标。
估算工程量,基本确定施工组织形式、施工方法和要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