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49-2009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1 总则
1.0.1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是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以小流域(或片区)为单元进行的。为明确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的原则、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规范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根据建设任务、规模对本标准的条文内容进行取舍和补充。1.0.3 根据国家立项审批部门的要求确需进行总体初步设计的水土保持工程,总体初步设计报告应以小流域(或片区)为单元、按本标准进行设计并汇总形成。各小流域(或片区)综合治理的初步设计报告应作为附件。总体初步设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利用外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根据需要对有关内容和深度做适当调整。
1.0.4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应在调查、勘察、试验、研究,取得可靠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注重实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将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小班(地块),设计应有分析计算,图纸应完整清晰。
1.0.5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复核项目建设任务和规模;
2 查明小流域(或片区)自然、社会经济、水土流失的基本情况;
3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应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及工程布置,做出相应设计,对于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应确定工程的等级;
4 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应按立地条件类型选定树种、草种并做出典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