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91)—已有综合单价是否适用的争议
已有综合单价是否适用的争议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大量增加松木桩,现发承包双方对松木桩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中松木桩清单综合单价错误,依据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部分应该调整投标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对于变更增加的工程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且为公开招标工程,中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价格已经成为双方订立的合同组成部分,故原招标工程量(及其约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工程数量,如有)对应的松木桩综合单价结算时应按中标单价执行。本工程因变更引起松木桩数量增加的,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先行判断合同已有单价是否合理,若存在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应为不适用,需按新增单价规则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