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61)—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选用的争议

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选用的争议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施工中发生变更,批复的施工方案为旋挖桩,针对旋挖桩入岩情形,发承双方在编制预算时对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选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暂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179~D1-3-181子目,待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明确是否可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调整的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子目(粤标定函〔2022〕190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基坑支护桩、工程桩设计施工图纸中已明确桩基入岩深度要求,并已按图施工。如发包人认为旋挖桩的泥浆运输工程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粤标定函〔2021〕167号),那么旋挖桩的入岩增加费也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子目。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批复的实际施工方案由钻孔桩调整为旋挖桩,经合同双方确认属工程变更。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编制,与实际施工与否无关联,即按钻孔桩方案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相关定额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用,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按合同相应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