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建[2008]141号-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8]141号 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依 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中介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投 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 前我省财政投资管理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价格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 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进行调整,作为 省财政部门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付费管理的依据。现将修订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建[2002]95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 2、《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附件1: 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 办法(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审价机构并经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或接受国有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省级财 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用。 第三条 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根据省财政厅业务处委托,具体负责省级财 政性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当评审工作量大或委托任务有特殊时限要求,评 审中心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可将部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聘用有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评审工作,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和信誉好的中介机构,项目整体委托其评审;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时效要求,项目部分内容委托评审或与评审中心合作开展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助 审); (三)聘用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 择优选取确定。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 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 审工作的,应与其所在的单位或社会中介审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 对外委托的费用由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且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 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乙级以上(含乙级)并符合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数量中级 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过程 中应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九条 接受委托评审项目的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 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十条 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人员,应提供如下有关资料,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 程序审核确认其审价资格; (一)申请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情况名单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五)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业绩与资历概况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科学、诚信、 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并在规定时 间内向省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评审报告的主 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项目评价(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各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省财政部 门按合同约定向受委托单位支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 第十三条 付费额的确定:省财政部门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 量和评审工作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应付的委托评审费用。 一、评审业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付费标准表分档累计计算(详见“建设项目预算、竣 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审业务付费额=送审工程造价(财务决算审核按照送审建设项目总投资)×相关费率(分档累计) ×相关调整系数×(1+难度系数+特殊补助系数)+钢筋抽筋付费 (一)相关调整系数的确定。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具体情况在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 同中约定,具体分类如下: 1、工程结算审核付费,根据委托评审业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三种付费标准,其中:固定总价合同按 附表标准计取,固定单价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10%计取,量价按实结算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20%计取; 2、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未审核工程量的,其付费按附表标准50%计取; 3、水电(不含设备)、二次装修专业单独委托审核的,其付费可按附表标准上浮但不超过25%; (二)难度系数的确定。在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控制在0.3以 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跨地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特殊补助系数的确定。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项目,对时效性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复核中认为受 托单位审核特别认真、审核成果显著、评审报告质量较高的,可给予特殊补助(补助系数不超过0.2),具体 应由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或在评审结束结算审核费用时确 定。 二、以整体项目形式(含审核、复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附表标准执行;以助审形式 委托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不超过附表标准的8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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