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网友:林哥哥
提问日期:2024-07-15 15:49:16
市政管网工程中单价措施中的“钢板桩打拔及使用费”,按项报价,且清单特征描述结算不作调整。
施工中因为发包方勘探不清,导致工程变更雨水管取消150米(雨污水管同槽施工,雨水管取消,污水管还是要做,且这段沟槽较浅,土质良好无需钢板桩支护。)审计单位以此要对“钢板桩打拔及使用费”进行审减。
合同中对此无具体描述,
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价措施费的描述为:“3.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其它均不调整;“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 化时,按 2014 年江苏省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 2014 年江苏省计价定 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报价的,结算不再调整。”
请问审减是否合理?如何反驳审计人员的审减要求。
解答网友:贝小贝
专家
如果仅仅因为项目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较少,结算时就要求据实评审核减安全文明施工费,显然这种做法不合理。 首先,《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2.4规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第3.1.5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里的竞争指的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通常来说,投标人所报价的安措费都是统一按照招标人给定的费率或者金额报价,不能以此作为竞争性费用。 安措费体现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在于甲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而承包人负担安全文明施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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