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52)— 重复进退场能否计价的争议

重复进退场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由于取消引水隧洞进口临时挡水围堰,水库定期蓄水,每年只能在水库枯水期进行施工。受水库蓄水制约,2019~2021年水库施工期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增加两次重复进退场,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增加费是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9)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 ,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该变更仅涉及措施费增加,故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两次进退场增加费,为非承包人方原因导致,故应予计算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施工期间增加两次进退场费,如果是因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引起的,增加的进退场费应予计算,否则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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