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总则
1.0.1 为指导全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加强组织管理,建设彰显三秦风韵、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命名的“陕西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其他拟申报为美丽宜居示范村的村庄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设。1.0.3按照坚持农民主体、共建共享,坚持生态优先、融合发展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的原则,聚焦“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以基础设施补短板、公共服务合理配、村庄风貌特色化、农房建设品质优、治理体系现代化五个方面为重点,从村庄居民点建设、环境风貌、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六个方面提出建设要求,为高水平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建设指引。1.0.4 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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