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价〔2024〕2号文

各有关单位:

       目前,部分招标人、投标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以下简称安责险)计价规定理解不够准确,对该计价规定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应用不够到位,导致部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计价规定与招标投标工作的衔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落实到位,促进全区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0.2%。

        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安责险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填写,不得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价〔2024〕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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