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46)— 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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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的争议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要求,钢管桩的施工工序为“超前钢管需采用直径168mm钻机成孔,成孔后再采用42.5R普通水泥,按水灰比0.50配制的水泥浆(或砂浆)灌浆填满,再插入钢管φ140×4.5”。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管桩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3-125钻孔灌注微型桩”“A1-5-99钢管(锚杆、土钉、微型桩)制安”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及钢管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均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现场微型钢管桩施工为压力灌浆法,且微型钢管桩采用的是6m标准节钢管,施工时需电焊接桩,钢管桩应包含成孔、制浆压浆、埋管、接桩及泥浆外运,应分别执行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A1-3-64钢管桩电焊接桩”“A1-3-127钢管埋设”“A1-3-119泥浆罐车泥浆运输”等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超前钢管桩应套用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及“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已包含在“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钢管桩成孔、埋设注浆如产生泥浆需外运,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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