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3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辽交 安质规 〔2024〕16 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 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 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 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 年 5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促进 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 号)、《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 28 号)等相关 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过程中为控制工程质量,由建设、施工或监理等单位委托的 取得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质量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 按照备案通过的质量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 提供质量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质量检测业务。 质量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 质量第一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行业管 – – 2 – 理,具体由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保障和实施行业 指导。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 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设立要求 第五条 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质量检测 机构应具备交通行业相应能力的资质证书。工地试验室设置有 关人员、质量检测项目、参数及相应的仪器设备配备、环境等 要求见附件2。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质量检测人员应当是 质量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 的注册人员,且不得同时就职于两个及以上的工地试验室。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质量检测持证人员不得随意 进行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质量检测机构填写《辽 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5),报 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 监督部门备案,其变更后的检测 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包 括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等条件)。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备案的授权检测项目、参数以 – 3 – 及试验方法配备满足要求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应 对数据、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测 量环境条件的辅助设备)进行检定 /校准。 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应 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使用和保养记录,主要仪器设备的 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 第九条 国省干线及水运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合同段按 合同约定未单独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 构提供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服务,并在施工现场设立由专人负 责的满足施工条件的养生室和成型室。农村公路项目结合实际 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要求 第十条 质量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经项目 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审核同意前,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 收,专家一般由3 人组成,从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评审 专家库中选取,并指派1 名专家作为评审组长,评审程序和内容 详见附件6;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工 地试验室在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后可 开展试验检测业务,为工程项目出具试验检测报告。项目结束 (项目停工)后应通过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督部门报送工地试验 – – 4 – 室撤销备案(暂停运行)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当提交《工地试 验室设立授权书》(附件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 室备案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若有)、工地 试验室总体平面布置图并标出功能室名称和面积,以及专家评 审报告及整改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监督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 作日内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4)。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执业要求 第十三条 超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申请的工地质量检测 项目参数范围的,应编制外委试验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 可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相应参 数)、通过资质认定(含相应参数)且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 级 及以上的的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不得同时委托同一家质量检测机构提供质量检测服务。 第十五条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 主体结构安全的,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向项目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主要工作内容: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