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争议

某应急救援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文件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负责招标。项目实施时,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并明确暂估价项目中标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中标金额的3%作为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场施工后,发承包双方就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定额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本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应收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认为,在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中已明确由中标人支付3%的总承包服务费并考虑在投标报价总价内,且在招标前该方案已报请发包人审核批复。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为暂估价项目也提供了包括临时设施、质量、安全、进度和验收管理在内的总承包服务,以及承担了因暂估价项目单位协调问题造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工作。鉴于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总承包人在投标时并未计取相关管理服务费,故结算时应按暂估价项目计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三、我站观点

合同已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在经发包人审批的招标方案与暂估价项目合同中均约定由中标人支付3%的总承包服务费,且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人按招标约定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提供了相应服务,在结算时总承包人应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据此与发包人结算并相应支付给总承包人;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因在招标时有明确约定,视为包含在暂估价项目合同价格中,暂估价项目中标人与发包人结算后应向总承包人另行支付暂估价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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