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复〔2019〕2号 -桂防通[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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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防复〔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桂林市人防办:

你办《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结合近期部分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咨询的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经行政许可后重新申报的面积计算方法问题

2019年5月15日前,已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重新申报的,仍按2019年5月15日前的规定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二、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有关规定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三条有关内容规定,明确如下:

1.“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计算应建面积,并以应建面积计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每平方米1000元。

2.“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每平方米10元。

三、关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问题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必须应建尽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可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不得拆分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防空地下室建设。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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