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21)—脚手架高度确定的争议

脚手架高度确定的争议

某实验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1#科研楼高15层,设计要求在标高+56.60m的天面以上外围四周设置厚0.2m、高3m的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按业主审批的脚手架施工方案,地下室顶板顶至8层顶标高采用落地外脚手架,8层顶标高以上采用悬挑脚手架,搭设高度至天面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顶(标高+59.60m)上1.5m。“地上外架搭拆劳务费”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外墙外边线*建筑物高度计算(建筑物高度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算规则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建筑物高度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附录一“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说明,建筑物高度应从室外地坪标高计算至屋面檐口标高+56.6m。

承包人认为,高出天面标高3m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属于外墙,外墙脚手架均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即计算脚手架搭拆的建筑物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标高起计算至外墙滴水线标高+59.6m处。

三、我站观点

地上外架搭拆劳务清单涉及的是脚手架工程,合同清单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指明“建筑物高度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则表示双方约定建筑物高度为该定额规定的脚手架计算高度。故依据该定额A.1.21脚手架工程章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外脚手架从地下室顶板面搭设的,则应以地下室顶板标高作为计算起点,算至外墙的顶面。天面外围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属于外墙,其建筑物高度计算从地下室顶板面算至天面外围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顶面高度(标高+59.6m)。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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