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网友:luckis
提问日期:2024-05-22 17:14:05
原合同有C10.C20基础,现发生变更,如下表。请问,这个变更报价和结算书应该怎么编写比较合理,或者说怎么样对施工单位比较有利?
方案一:编变更报价时,建立两个分部清单,一部分把合同工程量全部扣减-9.4W,一部分把变更工程量全部加起来10.4W。然后变更最后总的报价是1W。(这种方法就很一目了然,到了写结算书的时候 ,把合同内有很多清单相应工程量写为0,然后把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写到变更里,但是审计看到你合同里好多都没量了,会扣合同措施费。)
方案二:编变更报价时,只有一个分部清单,把变更导致与合同工程量对比后发生变化的增减值报上去,C10基础30立方、C20基础-20立方,C30基础30立方。最后总的报价是1W。(这种报价就是合同内的工程量不动,只把变更产生的增减变化报上去,加加减减,变更很多的话,会很乱的。)
请问,哪个方案比较好呢?一般你们是怎么操作的?主要核心的问题就是发生变更时,变更报价与结算书报价以什么样的形式报上去比较好?
解答网友:陈工
钻石专家
有变化的,就报价,没有变化的,不用报价的。
解答网友:身边
白银专家
原则上,不管是什么方式,总价差幅度不应过大
如果变化较少时,只计算变化部分
如果变化较大时,应分别计算变更前,变更后然后对比,包括单价措施及总价措施费
解答网友:小锤碎大石
专家
肯定是方案二,多出的做到变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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