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赶工措施费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33#至34#沉井段顶管设计长度约597米,2020年1月5日顶进至500米时,因新冠疫情管控停工,至2020年2月20日复工,由于停工时间过长,导致顶管抱死,无法顶进。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重新注入触变泥浆、前后拉动中继间恢复管道润滑、加强中继间及后座、更换千斤顶加大顶力等措施,于2020年3月10日复顶,2020年3月25日贯通。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复顶增加措施费和赶工措施费能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专用条款96.1条约定不可抗力的风险,承包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1.4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精神,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双方上传资料显示,因发包人征地拆迁滞后影响,28#~35#沉井顶管段,工期延长425天,致使33#至34#沉井顶管段施工时遇上新冠疫情。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精神,因新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采取赶工、复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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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铁经〔2022〕128 号《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明确涉铁工程委托代建(代管)服务计费标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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