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15)—非可调价范围的材料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非可调价范围的材料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本工程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范围为人工、机械台班、砂、碎石、石屑及《关于区财政投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的意见的通知》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材税的(设备)清单》中对应工程类别规定的可调价材料(设备),并明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雨棚板材能否计算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雨棚板材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故不予调差。

承包人认为,对于本工程顶棚屋面属于主体结构,雨棚板材为顶棚屋面主要材料,施工期间雨棚板材价格上涨幅度远超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涨幅风险承担范围,严重超出承包人可以承受的范围,故申请调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建设规模因发包人原因先减少、后增加,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包括风雨连廊雨棚所涉及聚酯碳酸酯(PC)实心板、铝合金槽形板、开孔铝合金装饰板等各类材料所占造价的比例也发生了改变,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后工程各类材料所占造价比例、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重新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