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13)—特征描述不完整能否重新定价的争议
特征描述不完整能否重新定价的争议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招标图采用异形(三角形)钢化夹胶玻璃,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中玻璃钢品种规格描述为8mm+1.52PVB+8mm钢化夹胶炫彩玻璃,未描述玻璃形状。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未描述玻璃形状能否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图纸自行考虑玻璃为异形的费用,不调整投标单价。
承包人认为,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玻璃未明确异形,属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增加异形玻璃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玻璃钢屋面清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描述玻璃形状,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投标人是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因此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完整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3.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按审定的竣工图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