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1-《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托管服务规范》GB_T 348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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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本条件 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农业技术力量: 一一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机具; 一一具备与服务规模相匹配的固定经营和工作场所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应能满足日常工作、经营及 培训需要; 一具备托管土地的信息收集、管理能力,留存托管土地电子档案三年以上。 5.3服务场所 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应具有与服务相适宜的固定服务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联系电话,并 设有接待区,室内应干净整洁,明显位置应设置土地托管相关工作流程图及服务承诺等。 5.4服务人员 5.4.1接待人员 土地托管接待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熟悉业务工作流程和内容、 一服务主动热情。 5.4.2技术人员 土地托管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农业生产基本知识,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练掌握岗位技能,有资质要求的应持证上岗: –定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5.5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如拖拉机、播种机,节水灌溉设施,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设备、仓储 设备、农药喷洒设备等.质量应符合NY/T 2090.GB16151(所有部分)等相关标准要求; 一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农药、肥料、农业机械等物资储存条件和人员安全防护条件。 5.6管理制度 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工作流程及要求,主要包括土地托管管理制 度、农业机械管理制度、农资服务管理制度、粮食收储管理制度、农机具作业标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档 案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