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琼建标定(2024)2号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咨询问题解答及补充定额的通知(2024年第1期)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根据各单位的咨询来函情况,对咨询较频繁的共性问题和定额缺项子目进行梳理,现将定额咨询问题解答及补充定额予以公布,供工程项目计价参考。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琼建定(2018)48号时,其计取规定如下: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问题
以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般以上(含一般事故)事故的,浮动部分直接按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基本费X50%X60%计算,不需要提交其他证明资料;如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和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等,按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基本费X50%X100%计算。
使用清单计价时,按照中标清单所列固定费率并结合合同约定计算。
(二)临时设施费相关问题的解释
1.用地红线发生变化或设计变更造成办公区和生活区部分临时设施需要拆除、移位重建的,应按签证方式计取拆除和新建费用。
2.项目周边没有市政排污管网接入的,吸粪车发生的费用应按签证计取。
3.按业主要求增加的企业形象宣传广告和迎检展板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签证计取。
二、检验试验费计取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检验试验费如何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的要求,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部分定额在管理费中已包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建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过程中,执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不含概算系列定额)时,2017年之后发布的计价依据管理费费率减少3.68%,2017年之前发布的计价依据管理费费率不予调整。“措施项目”中增列检验试验配合费(检验试验配合费是指施工单位按规定配合建设单位(或代建、代管单位)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他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编制施工图预
算和最高投标限价可按0.11%费率(以定额综合价为基数)计取。
(一)已开展工程招投标的、完成工程招投标尚未开工的项目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项目,建议发承包双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有关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协商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的支出。
(三)新建工程项目编制概算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可以根据我省《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其他费用计算规定》执行,检验试验配合费按0.11%费率(以定额综合价为基数)在“措施项目”中单独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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