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473-2024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结算编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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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工程结算根据施工合同的履行阶段,一般应包括施工过程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 3.1.2 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应遵循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3.1.3 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或协商致的分工各自完成。发承包双方任一方根据分工自愿委托第三方或自身不具备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核专业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或审核。3.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核时,应与委托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3.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核,应依据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容、进度和质量等要求,编制工作大纲或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大纲或工作计划全面、准确、客观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3.1.6 工程结算编制单位和参与编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再接受委托对其编制的同一工程结算进行审核。3.1.7 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单位以及相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经济秩序和损坏公共和他人利益的要求。 3.1.8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认真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独立地开展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核工作。 3.1.9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应由具备二级以上造价工程师执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