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7-浙江省装配式建筑BIM设计规则及设计深度导则
3.0.1装配式建筑BIM模型的创建应考虑到设计各阶段各专业数据共享
及业务协同的需求,保障数据的准确性,为后续装配式生产、施工、运维创
造有利条件,有助于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各相关方的协同工作、信息共享。
3.0.2 为满足我省装配式建筑数字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实现BIM模型
全生命周期传递和应用,工程项目各参建方需遵守相关构件命名规则及编码
要求。
3.0.3装配式建筑BIM模型应与项目文档、图纸、资料等保持对应信息
的一致。
3.0.4装配式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项目各方、各专业之间应建立统一
的工作协同机制,宜采用统一平台或在各系统间建立统一接口。
3.0.5装配式建筑BIM设计的技术策划、系统集成、部品部件加工和施工
统筹应由建筑师协调。
3.0.6装配式建筑BIM模型在创建、应用和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信息
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
3.0.7 装配式建筑BIM的应用和成果应按合约规定执行、交付,相关合约
的规定中装配式相关内容宜符合本导则对BIM的相应要求。
3.0.8提交成果的组织、分类、命名、表达等应符合第4章中的规定。
3.0.9装配式建筑BIM模型的数据细度、信息深度要求应按照附录A具
体要求执行。
3.0.10 装配式建筑BIM设计应满足适用性、经济性等要求,并宜采用绿
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
3.0.11 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时,宜采用BIM模型计算装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