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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5.1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施行。 5.2本规定由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 18 —1.0.1 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 管理,规范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保护方案”)编制,保 障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及建设条件,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 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 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运营及在建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外部作业安全保护方 案的编制,以及控制保护区范围外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安全保 护方案的编制。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外部作业安全保护方案编制可参 照本规定执行。 1.0.3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安 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 1.0.4 安全保护方案编制应遵循安全性、科学性、客观性和针对性原则。外 部作业实施前,经建设单位审批的安全保护方案应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 营单位书面同意并签订管理协议,征得同意后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1.0.5 监理单位应针对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制定专项监理计划,审查施工 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当作出其是否符合安全保护方案及备案意见 书要求的明确结论,并对施工过程严格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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