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粮油储备公司、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9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你们提出的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按发票结算,以及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是否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争议。2020年3月3日,我站《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3号)进行了函复。发包人对函复意见无异议,承包人提请复议。为此,我站先后于5月6日上午和29日下午两次组织视频会议,邀请发承包双方、阳江市财政评审中心和阳江市工程造价站交流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展示该复函涉及的相关政策资料,详细介绍该复函的观点和理由。现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和会议交流情况,对复议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按发票结算的争议

(一)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是贯彻落实2014年12月30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相关规定,在我省的实施意见。经查阅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其制定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查阅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制定依据为社会保险法,说明该条例所述“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范畴。

3、查阅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以及第四章工伤保险相关内容,说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举措,文中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涉及的“工伤保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为同一概念,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4、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明确“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明确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我站从缴费办理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项目提供的票据显示,均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合同和发票,并非税务部门开具的票据(按相关规定,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征缴,缴纳票据为税务部门开具)。因此,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属于商业保险品种之一,并且不在各地办理施工许可必须提交的资料目录中,即不属于强制缴费办理项目。

5、关于《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区别,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颁发之际的问答中做了解释,明确表述“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险的上位法概念,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仅仅是社会保障中的一块组成部分。而这一部分,采用的是和商业保险一样的方式,交保费,领保险金的模式。社会保险中看,保险只是运作保值增值的方式,而实质是社会保障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商业保险并不是社会保障,而是一种私力的保障”。因此,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虽然是交保费、领保险金的模式,但并不是社会保障,而是一种私力的保障,除非发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并且由发包人支付,否则该商业保险费应由承包人承担。查阅本项目施工合同,双方在“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组成列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3070.79元,并约定“暂列金额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若发生的计算,不发生的不能计算”,经过两次视频会议交流,承包人均未能出具与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合同和缴费凭据,无法证明承包人已经购买该险种。

(二)工伤保险费用已在人工费和管理费中包含

1、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但并未有对工料机等计价要素进行定义和规定,结合我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合同没有约定的,工料机等计价要素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相关规定执行。《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3号)已有解释,属于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人工费中、属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管理费中。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费用同样已分别在人工费和管理费中包含。

2、《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由于多年执行过程中,组成人工费和管理费的各部分内容随政策和市场变化,分别有相应调整,工伤保险费在各类费用中的占比与编制期相比较也随之变化,并且工程费用的计价是采用综合测算分析确定的,与实际缴纳方式无必然关联,不能以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的方式和比例来衡量。

3、我省较早实施定额改革,目前采用的是全费用人工单价,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在内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自执行起,社会保险费并未列入工程计价的“规费”项中,并且在实践中已被社会接受,不能认为没有单列工伤保险费用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就不属于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的“工伤保险费”。

4、按照我省工程计价规定,人工费和管理费等费用的动态调整由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颁布。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和缴纳比例,但包括阳江市工程造价站在内的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经过测算分析,认为无需调整而未发布调整规定,因此,是否需要相应调整定额人工费和管理费以及工伤保险费等,除了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另有规定予以调整的,均不作调整。

(三)工伤保险费不以实际缴纳金额结算

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和缴纳比例,但工程造价已有相应的方式、方法、规则等予以计算与确定,并无缺失漏项。同时,本合同价格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按照上述(一)和(二)内容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相关约定,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结算时不能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来调整。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是否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争议

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通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事件不适用的,均对应在专用条款做了明确。关于物价涨落事件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发承包双方约定参照阳住建〔2010〕60号文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采用的相应单价或价格,需要承包人承担一定幅度范围的价格涨落风险和超过幅度范围后的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中有详细约定。

2、从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可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幅度进行调整工程价款,并非针对某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组成计算基础的工料机要素的价格涨落,不一定能造成计算基础变化,亦未必超过涨落幅度,因此,基于对计算基础的涨落幅度难以能合理判断,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时,对以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无规定必须随计算基础的变化而变化,除非双方有专此约定。

3、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仅作为计价的一种方式方法,不能就此说明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必然有联动变化。因此,涉及措施费的调整,应依据本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1.3 、72.3条“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则认为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的相关约定执行,不能以人材机调整了价差,影响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就认为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综上所述,本项目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结算时不能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来调整;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不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罗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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