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1〕13号
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项目资金来源为集体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总工期为300日历天,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误期赔偿费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中都已明确约定总工期为300天,合同履行时实际工期为:工业厂房A7栋、科研楼和仓库以及工业厂房A8-A12栋为479天,配套宿舍为611天,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有较大偏差,结算时双方就误期赔偿费的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项目的招投标工期和合同工期均为300天,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赶工措施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招标工期并无异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了赶工措施费,中标后也以合同工期为目标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工期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执行,误期赔偿费应按实际工期减去合同工期计算违约金。承包人认为合同工期为300天,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 (2011)》计算的标准工期为696天,合同工期只达到标准工期的43%,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2〕11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合同工期不合理,不应支付误期赔偿费。
我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二、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属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是否可以计取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第6点工程承包范围约定“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包括制集孵化、研发、符合GMP生产一体化标准厂房和配套生活区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中介预算。为了完成前述工程内容,承包人应施工完成至符合验收和交付条件所需全部辅助性工作或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所列数量不足的项目,也均属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虽然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形成的总价,不是施工图纸范围内容的总价,错漏项应依据合同条款按实际发生结算。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点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但合同协议书中第一条第6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人应施工完成至符合验收和交付条件所需全部辅助性工作或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所列数量不足的项目,也均属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可见,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虽为总价合同,但其总价包干范围界定不明,并且前后两款约定内容有一定的冲突,同时专用条款亦无相应约定,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中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故缺项、漏项的应修正清单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