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资料档案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4号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横琴新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资料档案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月31日签订的 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项目资金来源为横琴新区财政性资金,发包人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
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办方)、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本工程采用费率报价的投标方式,施工图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2013)》及相关附录,《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广东省对应专业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及珠海市相关规定等。现工程处于预、结算同审阶段,涉及的计价争议均属于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除原地层中抛石回填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混凝土灌注桩基础,桩长约50m,地质详勘报告、超前钻地质报告及现场实际打桩记录显示,原地面以下约20m范围内存在平均厚度达18.5m的抛石回填层,抛石块径0.3m~1.0m,最大粒径可达1.5m,抛石体积占整桩体积约60%。经专家论证,确定本工程的桩基础施工采用“大功率大直径旋挖桩机进行人工填土层钻孔,钻过抛石层后回填黄土至原地面标高,重新埋设护筒后再次分别旋挖成孔(非城轨保护段)及全回转钻机成孔(城轨保护段)”的施工工艺。发、承包双方就采用旋挖桩机清除原抛石回填层的计价产生争议。承包方认为,根据定额章节说明,成孔混凝土灌注桩是对应一般土壤地质条件的,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的抛石层,无相应的子目,发生时应按实计算。发包方认为,经审定的桩基础专项施工方案中采用的旋挖桩机换填工艺,为成熟的常规施工工艺,工艺自身特点就可以处理抛石,清单组价时可借用或参考类似做法或工艺的A2-66/A2-67(钻孔桩成孔、灌注 设计桩径(mm) 1500/2000,按空桩换算)与A1-116(挖掘机挖石方,自卸汽车运松散石方运距10km内)的定额子目,以上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地质情况,无需再市场询价确定。
我站认为,原地层中的抛石属于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执行合同专用条款11.2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约定。在按经审定的桩基础专项施工处置方案进行定额组价时,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一条第3款“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按时计算。”的规定,所套用相应桩的定额子目中不包含处理属于地下障碍物的原抛石回填层费用,其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价。
二、关于灌注桩桩顶超灌部分的计价争议
为保证成桩质量,设计图纸混凝土灌注面比桩顶设计标高高出0.8m,发、承包双方就超灌部分0.8m的混凝土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说明第二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及《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工作指引》珠财审通〔2019〕31号文、珠财审通〔2020〕5号文第二部分桩基础工程中明确说明“超灌部分的50~100cm桩头混凝土(浮渣)及摩擦桩超深混凝土作为保证成桩质量的措施性费用,不计入清单工程量,也不计入定额工程量”,故本项目0.8m 的超灌工程量不计入桩的工程量。承包人认为,超灌长度属于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的部分,是混凝土灌注桩的有效组成部分,应计入桩的工程量。以上两份造价编审工作指引发布在本合同签订之后,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约定使用,不应作为计价依据。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泥浆护壁成孔的混凝土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长度及数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该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当混凝土实际灌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可依据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调整灌注桩的混凝土量。鉴于《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工作指引》珠财审通〔2019〕31号文、珠财审通〔2020〕5号文是在签订合同后发布的,具体应用及适用范围,建议咨询发文单位,以发文单位解释为准。
三、关于永久性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桩计价的争议
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及专家评审方案,在本工程临近轻轨隧道段,设计桩径为1.2m、标高为-36m至0m的灌注桩段采用永久性全回转全套筒(套筒外径为1.5m,壁厚2.5cm)成孔灌注的施工工艺。发、承包双方就采用永久性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施工工艺的桩段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计算规则,灌注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计算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桩芯砼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因灌注桩采用桩径为1.5m全回转全套筒施工工艺,工程量应按桩径为1.5m计算,套取全回转全套筒混凝土灌注桩子目,混凝土消耗量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桩段的清单工程量及组价的定额工程量应按设计桩径1.2m计算。《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可根据合同约定套用《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桩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标发〔2018〕1号)文中“设计桩径1.2m”的补1-3-171及补1-3-172的定额子目,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永久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