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尖峰南片区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16号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尖峰南片区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及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第17.14条款关于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材料价格上涨[>5] %或材料价格下降[>5]%时,调整超过的部分。人工及主要材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3条第1~3款的规定原则进行调差。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是否需要乘以中标费率产生分歧。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第17.15条款造价调整方式约定“其它事项: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材料价差属于造价调整因素之一,应属于增减工程,即计算出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后,须乘以中标费率。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7.14条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第4点已明确材料价差的计算方式,并未要求乘以中标费率,且材料价差不属于招标文件17.15中造价调整方式中的“增减”工程,因此计算出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后,不应乘以中标费率。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7.15条款造价调整方式约定“其它事项: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的约定,原合同内的人工及主要材料调差,不属于增减工程的调差,应按合同约定即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3条第1~3款的规定原则进行调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