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金山新城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90号

惠州水务集团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金山新城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惠州水务集团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联合体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建安工程费按惠州市财政局审定的综合单价结合建安工程中标下浮率计算,目前处于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拉森钢板桩及槽钢支护的计量争议

经图审的施工图纸要求按基坑不同深度分别采用6m、9m、12m长拉森Ⅳ型钢板桩及4.5m、6m长槽钢进行支护,双方就拉森钢板桩及槽钢支护的计量发生争议。代表发包人的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认为,钢板桩及槽钢长度按三分之四倍的沟槽开挖深度计算,且按6m以下的钢板桩采用Ⅱ型桩、9m以下的钢板桩采用Ⅲ型桩,12m以下的钢板桩采用Ⅳ型桩计算桩的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拉森钢板桩及槽钢支护的工程量应按图纸长度及型号计算。

我站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5条约定的计量原则,打拔钢板桩的清单工程量按《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一.5中的规定计算,即“按设计图示入土深度(即从自然地面至桩底深度)以质量计算”;进行综合单价组价的定额工程量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十一条第1点进行计算,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钢板桩长度按入土深度(即从始挖地面至桩底)计算”。

二、关于岩石顶管计量及计价的争议

经图审的施工图要求,部分顶管段采用岩石顶管,以岩石破碎泥水气压平衡式管掘进机施工,双方对岩石顶管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补充定额没有岩石顶管相关定额,施工图预算不计取岩石顶管费用;如有岩石顶管子目,岩石顶管机掘进工程量也仅计取岩石段,始发和接收两个工作井之间的非岩石段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D.5.2管道铺设章说明第十条第11点的规定,以及《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8期)(粤标定函〔2020〕107号)》第13条的解答“顶管定额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建议借用《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相关子目计取;同时,因岩石顶管机在顶进过程中无法更换刀盘、无法后退,遇岩石后只能继续往前顶进,且岩石刀盘顶土层效率比普通刀盘效率更低,造成施工降效,增加施工成本,所以工程量应按始发和接收两个工作井之间的岩石顶管机顶进长度整段计取。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管道、方(拱)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的,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属于定额缺项。因此,施工图预算应结合市场价格水平,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协商确定岩石顶管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三、关于钢板桩引孔计量及计价的争议

部分沟槽在钢板桩施工过程中,因存在风化岩石地层,钢板桩无法沉桩,按照施工图要求先引孔、回填后。再打钢板桩,双方就钢板桩引孔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补充定额没有钢板桩引孔子目,施工图预算不计取钢板桩引孔费用;即便有钢板桩引孔子目,引孔工程量也仅计取风化岩石段,地面至桩底之间的非岩石段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章说明,打拔钢板桩土质类别仅按综合土类考虑,不包括风化岩,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并未包含引孔。由于施工图中的管道沟槽支护形式要求引孔后再进行钢板桩支护,因此,按照施工图编制预算,套用CFG桩钻孔成孔(删除预拌粉煤灰混凝土)计算钢板桩引孔费,套用钢管桩填芯(替换材料)计算引孔的回填费用,引孔工程量应按每孔从地面至桩底的长度之和计量。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打拔钢板桩子目未包含引孔的施工内容及费用,钢板桩引孔项目属定额缺项。因此,施工图预算应结合市场价格水平,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协商确定钢板桩引孔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四、关于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其他交通疏解设施费用的计价争议

项目交通疏解施工图及惠州市公安局对各片区的交通疏解申请的复函要求,派专人做好交通安全防护、交通疏导工作,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相关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牌提示。双方对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费用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现场已安装了封闭式施工围挡,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费用。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明确规定编制预算时应计取交通疏解员增加费,且项目中有交通疏解施工图,同时惠州市公安局对各片区交通疏导的复函均明确要求“派专人做好交通安全防护、交通疏导工作”,其中包含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和交通疏解员,是属于围挡和道路的疏解,所以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及交通疏解设施应要计算。

我站认为,现场虽安装了封闭式施工围挡,但在影响现场周边交通时需根据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疏解方案实施。本项目按交警部门要求实施交通疏解的,定额计价组价时,除按定额规定计算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外,其他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可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六点其他费用中列项计算,同时交通疏解材料作为临时性设施,应考虑周转使用或残值回收。

五、关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招标文件及合同未具体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及计算方式,双方就预算包干费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包干费具体内容,施工图预算中不计取。承包方认为,合同中约定《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计量计价原则包含定额中预算包干费所列明的内容,虽然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明确具体内容,但施工图预算中也应计取预算包干费。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清单规范没有预算包干费列项,采用定额计价组价时,预算包干费内容应考虑在各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六、关于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的计量及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有地下管线保护施工图纸,双方就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1期)》(粤标定函〔2020〕138号)解答第7条:“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不包含地下管线保护的具体实施费用”以及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方案设计批复文件中要求施工中保护现状管线,施工图中的平面图、大样图及工程量表也明确了管线保护的方式、位置、数量,因此在预算中应根据图纸据实计算管线保护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不包含地下管线保护的具体实施费用,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列入其他措施项清单。

七、关于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全部采用人工挖土方的计量及计价争议

按照管线保护条例及施工图要求,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土方开挖时严禁采用机械开挖,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区域全部采用人工开挖。双方就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全部采用人工挖土方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三点第9条“机械挖土方需人工辅助开挖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分别计算机械、人工挖土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的,按机械挖土方95%、人工挖土方5%计算”的规定,5%的人工挖土方比例已包括狭小巷道及既有地下管线附近施工所采取的人工挖沟槽土方费用,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承包人认为,机械挖土方中5%的人工挖土方比例应为机械将挖至基底,为了不扰动地基原状土,而全部采用人工慢挖至设计标高的比例;在狭小巷道或既有地下管线附近施工时,无法采用机械挖填施工,只能人工挖填,这与定额中“机械挖方中的人工配合辅助开挖”并无关联,要求在施工图预算中单独计取地下既有管线附近从地面开始至沟槽底的全部人工挖土方费用。

我站认为,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区域全部或主要采用人工开挖的,应结合市场价格水平,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确定综合单价。

八、关于采用泥水平衡式机械顶钢管的计价争议

施工图要求,除采用岩石顶管机以外的顶管使用泥水平衡式机械,双方对采用泥水平衡式机械顶钢管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有钢管顶管定额子目,无论施工机械是否一致,均应直接套用。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要求,钢管顶管采用泥水平衡式顶进,但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钢管顶管子目所采用的机械不一致,应将钢管顶进定额子目(D5-2-382~D5-2-385)中的机具由“人工挖土法顶进设备”替换为“刀盘式泥水平衡顶管掘进机”后再进行组价。

我站认为,定额计价组价时,定额子目D5-2-354~D5-2-370同样适用于钢管泥水平衡顶进,定额具体使用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期)》(粤标定函〔2020〕188号),即“顶管管材为钢管时,增加管道焊接费用,按燃气工程相应钢管安装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7,管理费乘以0.5,删除汽车式起重机及载货汽车的台班消耗量。”

九、关于使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的计价争议

根据《惠州市2019年泥头车暨工地扬尘、跨区域倾倒固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惠州市惠城、惠阳、大亚湾及仲恺4个区将全面启用全密闭式智能环保车进行土方运输,禁用旧式泥头车运输,双方就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粤标定函〔2021〕50号)发布在工程预算编制所用基期(2020年2月份)之后,不适用于本项目,且本项目为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不适用房建工程的“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因此施工图预算中不予采用。承包人认为,根据《惠州市2019年泥头车暨工地扬尘、跨区域倾倒固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会受到处罚,本工程完工结算审定前均可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子目组价,包括施工图预算阶段。

我站认为,《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粤标定函〔2021〕50号),明确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配套使用。因此,施工图预算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可参借“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或根据合理的施工成本及利润,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计算。

十、关于湿土开挖的计价争议

根据本工程地勘资料、施工图纸及沟槽土方含水率检测报告,本工程沟槽存在含水率≥25%的湿土,双方对湿土开挖发生计价争议。审核中心认为,沟槽进行了抽排水,在计取了沟槽抽排水费用后,就不存在湿土开挖,因此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开挖湿土费用。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部分土质位于地下常水位以下,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二条第3点规定,理应划分为湿土并计取开挖湿土费用。因此,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本工程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纸计取湿土开挖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D.1.1土石方工程说明二,干湿土的判断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不超液限的(超液限为淤泥)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土方按干土计算,降水措施费用另计。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