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31号

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利华南实业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保利商务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肇庆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甲方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乙方保利华南实业公司持有的保利肇庆商务项目产权(由肇庆鑫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核实股权转让金额阶段。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铝板吊顶系统的计价争议

甲乙双方在确定幕墙工程建安费用时,对铝板吊顶系统(FS7) 定额子目的套用产生争议,甲方认为应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10建筑定额”)A.11天棚工程的A11-128铝板面层定额子目和A.13幕墙工程A13-21钢骨架定额子目,乙方认为应套用A.13幕墙工程A13-14钢骨架平面铝板幕墙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的附图资料显示,争议的铝板吊顶系统属于天棚工程,应套用定额A.11天棚工程相关定额子目。同时,根据章说明第六条规定,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和常规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种类及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即本工程中吊顶的龙骨材料种类及用量与定额子目材料消耗量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

二、关于钻(冲)孔桩桩长计算的争议

甲乙双方就钻(冲)孔桩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甲方认为,设计文件中《钻(冲)孔灌注桩说明及大样图》的桩身大样、《钻(冲)孔灌注桩表》要求桩身尺寸按超前钻结果最终确定,桩长计量时,桩底实际标高应以超前钻报告标示的持力层标高为准,不应以《钻(冲)孔成孔施工记录表》中的桩底实际标高为准。乙方认为,根据2010建筑定额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十条规定,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钻(冲)孔桩桩长应按《钻(冲)孔成孔施工记录表》中的桩顶设计标高加上浮浆高度减去桩底实际标高计算。

我站认为,定额规定“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是按正常施工管理情况下确定的成孔长度。根据提供的资料显示,本工程有约17%桩的《钻(冲)孔成孔施工记录表》记录的桩底标高与超前钻结果相差大于0.5m,其中相差大于2m的共48条,约占10%。结算时,甲乙双方应对此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桩长应予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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