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37号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西城校区项目管理处、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西城校区项目管理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综合单价由茂名市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乘以中标下浮率组价确定,且施工图预算已审定,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的争议

本工程在结算阶段计算材料价差时,发承包双方就合同工程基准日期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审核是以开工日期2018年3月8日为基准日,结算时应按此节点进行材料价格调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是概算招标,投标价按下浮率计算,无招标清单,根据合同约定按实结算,不存在基准日期价格。

我站认为,依据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1.1.32 条约定,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天的日期。故编制预算时应采用合同约定的基准日期的价格,结算时再就此进行计算材料价差。

二、关于工程材料及机械使用风险费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未约定物价波动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就材料及机械使用风险费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未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及幅度,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3.2.14第2条,合同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幅度应按照附件2承包人风险幅度表的规定计算,因此可计算风险费用,承包单位应承担5%材料、设备价格风险费和10%机械使用风险费。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12.2条结算办法的约定,不存在以预算材料价格作为基准价考虑5%调整风险系数,人工、材料、设备加权平均价应作为结算材料价直接列入清单,不存在调整价差的问题。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4.12.2条(2)款④建安工程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结算办法中约定了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在结算时的确定方法,但并未约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的风险幅度范围,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因事关发承包重要权益,请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按实际发生风险幅度处理。

三、人工、材料、设备加权平均价是否可以直接列入综合单价内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材料、设备价格按《茂名工程造价信息》和所使用的时间、数量加权平均结算,现发承包双方就人工、材料、设备加权平均价是否可以直接列入综合单价内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结算审核时,施工期材料价格按《茂名工程造价信息》平均加权价超过合同基准日期相应的价格时,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13.0.8第2条的规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涨落分别超过5%和10%时才给予调整,调整的价差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承包人认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价格确认方式按实结算,不存在以预算材料价作为基准价考虑5%调整风险系数,人工、材料、设备加权平均价应作为结算材料价直接列入清单内,不存在调整价差的问题。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结算时人工、材料、设备价差不列入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24日